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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造成死亡怎么办?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作者:奉军  更新时间 : 2018-01-16  浏览量:515

【办案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告人辩护律师】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奉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120177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潘某从本市大朗镇往常平方向行驶,途径某一路段时,与被害人姚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两人受伤,其两车不同程度地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812日,姚某在大朗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姚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不负责任。李某于20178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21日被刑事逮捕,20171128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对李某在有期徒刑8个月至一年8个月量刑。


【结果如下】

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经本律师会见及调取案件材料,在侦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多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多次与受害人家属调解,在检察院阶段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书,本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其本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检察院建议量刑偏重,法院应不予采纳,20171213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本律师出庭辩护;201712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宣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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