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事诉讼健康权纠纷案例
作者:奉军 更新时间 : 2017-06-26 浏览量:482
【东莞民商诉讼审理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民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奉军律师(本人)
【东莞民商诉讼案情简介(原告诉求)】
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19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东莞民商诉讼承办过程】
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答辩,对原告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不予认可,对其原告不存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予以认可。
【东莞民商诉讼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护理费1500,营养费3000,误工费1046.69,鉴定费840,承担10%的诉讼费274元,共计:5820.69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民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奉军律师(本人)
【东莞民商诉讼案情简介(原告诉求)】
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19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东莞民商诉讼承办过程】
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答辩,对原告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不予认可,对其原告不存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予以认可。
【东莞民商诉讼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护理费1500,营养费3000,误工费1046.69,鉴定费840,承担10%的诉讼费274元,共计:582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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